舊制

新制(房地合一)

申報方式 【土地】:土地增值稅。
【房屋】:獲利併入綜合所得稅。
出售土地房屋獲利扣抵土增稅後,合併申報,不計入綜合所得稅。

※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。

稅基 【土地】:土地公告現值。
【房屋】:
1. 核實認定〔售價-取得成本-取得房屋之相關必要費用(要有單據証明)〕 X 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/(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+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)。

2. 財政部公布之標準認定財產交易所得=房屋評定現值X依財政部每年公告財產交易所得標準。
房地收入-成本-費用-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。
稅率 【境內】: 綜所稅申報:(依公式算出財產交易所得金額+其他應報所得金額=綜合所得總額) -全部免稅額-全部扣除額X個人累進稅率 -累進差額。

【境外】:20%。
【境內】:
  • 1年以下:45%。
  • 1-2年:35%。
  • 2-10年20%。
  • 10年以上15%。
  • 1年以上35%。

※自住超過免稅額(400萬)10%。
※調職、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,或與營利事業合建於2年內出售20%。
※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,可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。

【境外】:
  • 1年以內45%。
  • 1年以上35%。
自住減免
  • 個人或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,持有且居住連續滿6年,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。
  • 課稅所得400萬以下免稅,超過部分以10%課徵。
  • 6年一次為限。
重購退稅

(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,貼補買新房子土地總額價款的差價。)

  • 新買房屋的土地移轉現值總額,必須超過賣舊屋的移轉現值總額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,才能退稅。
  • 重購退稅的土地從買入後5年內,都必須作自用住宅,有戶籍登記。
  • 換大屋:全額退稅。
  • 換小屋:比例退稅。
  •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。

新制

  •  境內居住者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:
    1.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,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。
    2.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,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。
  •  非境內居住者係指上述規定以外之個人。

舊制

個人出售房屋,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有那些?
  •  成本方面:
    1. 取得房屋的價金。
    2. 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(如契稅、印花稅、代書費、規費、監證或公證費、仲介費等)。
    3. 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。
    4. 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,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、改良或修繕費(如水電瓦斯管線費用、天花板裝潢工程等)。
  •  移轉費用方面:
    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、廣告費、清潔費、搬運費等。
  •  不得列:
    取得房屋所有權後,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、管理費及清潔費、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,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,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