舊制 |
新制(房地合一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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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報方式 | 【土地】:土地增值稅。 【房屋】:獲利併入綜合所得稅。 |
出售土地房屋獲利扣抵土增稅後,合併申報,不計入綜合所得稅。
※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。 |
稅基 | 【土地】:土地公告現值。 【房屋】: 1. 核實認定〔售價-取得成本-取得房屋之相關必要費用(要有單據証明)〕 X 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/(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+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)。 2. 財政部公布之標準認定財產交易所得=房屋評定現值X依財政部每年公告財產交易所得標準。 |
房地收入-成本-費用-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。 |
稅率 | 【境內】: 綜所稅申報:(依公式算出財產交易所得金額+其他應報所得金額=綜合所得總額) -全部免稅額-全部扣除額X個人累進稅率 -累進差額。 【境外】:20%。 |
【境內】:
※自住超過免稅額(400萬)10%。
【境外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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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住減免 | 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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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購退稅
(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,貼補買新房子土地總額價款的差價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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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制
境內居住者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:
-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,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。
-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,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。
非境內居住者係指上述規定以外之個人。
舊制
個人出售房屋,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有那些?
成本方面:
- 取得房屋的價金。
- 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(如契稅、印花稅、代書費、規費、監證或公證費、仲介費等)。
- 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。
- 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,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、改良或修繕費(如水電瓦斯管線費用、天花板裝潢工程等)。
移轉費用方面:
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、廣告費、清潔費、搬運費等。
不得列:
取得房屋所有權後,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、管理費及清潔費、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,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,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。